过气明星Bono的过气想法

新千年的第一个十年结束了,世界各国的媒体都在做同一件事——回顾过去十年,展望未来十年。《南方周末》邀请各行各业的普通人进行了各种靠谱不靠谱的猜想,而太平洋那边的美国《纽约时报》则请到了U2乐队主唱Bono畅想能让未来十年变得“更有趣、更健康、更文明”的十大创意。

不过,Bono这篇发表在专栏(Op-Ed)版面的文章并不像他的歌那样受人欢迎,反倒是引发了一场口水战。在1月4日的Twitter热门标签榜上,“Bono”和“Bonofacts”(网友恶搞的关于Bono的“事实”,比如他那架让很多人看着不爽的眼镜已经通过手术固定在了头上)双双跻身前列。

一切都是因为Bono的十大设想中有一部分在谈互联网版权问题,我将他的原文翻译如下:

注意!令影视业没有像音乐产业和报纸产业那样遭遇厄运的唯一原因只是文件的大小而已。然而,关于带宽的永恒定律告诉我们:只需几年,我们就能在24秒内下载完整整一季的美剧《24小时》。许多人都将期待免费得到它。

十年来的音乐文件分享和下载已经证明:它伤害的是创作者——在这里指的是那些初出茅庐的年轻歌手,他们不像我们,无法通过演出售票和出售T恤等周边产品挣钱——而通过这种劫贫济富的勾当获利的则是富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他们鲸吞的利润恰好对应了音乐产业损失的收入。

他们告诉我们说:“我们就像是邮局,谁知道人们寄送的那些包裹里都装了些什么?”但我们知道,美国很好地控制了网上的儿童色情,更不用说中国的ignoble effort to suppress online dissent了,这说明对网络上的内容进行控制是完全可能的。也许,电影大亨们能够在音乐人及音乐大亨目前跌倒的地方打一场胜仗,并且号召全美国来保卫实际上最具创意的产业——音乐、电影、电视和电子游戏为我们的GDP贡献了近4个百分点。记住:别让已经获得过多嘉奖的摇滚明星和著名演员登上这天字第一号讲坛,去寻找下一个科尔·波特(Cole Porter)吧,如果他/她还在写儿歌的话。

就是这几段话在网上引发了众怒:“Bono已经正式成为一名白痴了。”“你对网络分享就像你对政治一样一无所知!”“Bono,求求你别写评论了!”还有更损的:“他到底在担心什么?那些现在还在听U2的人已经老到根本不知道怎么去网上下载歌了!”

看来,全天下网民都一样,并非有些人想象的,中国网民素质特别差,就爱下载盗版MP3,就喜欢整夜挂着BT和电驴狂下电影,人家美国网民一听要对网络下载进行管制也很不乐意。而且,Bono同志还把中国作为榜样给搬了出来,这更让那帮美国人吓得半死了:什么?学习共产主义?别,千万别!

其实,Bono所谈论的的确是未来十年中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但他没有看清历史大势的走向,反而想逆潮而动,自然只能被骂得灰头土脸。

传递、分享信息是“第十九条”所规定的人的基本权利,但著作权也是歌手和词曲作者享有的权利。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该如何取舍,该用怎样的方式取舍?

Bono在回答这个问题时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他认为,为了保护著作权,可以以牺牲信息自由为代价,可以进行管制。然而,信息自由是人类最最基本的权利,决不可轻易被牺牲。就算是Bono所说的打击色情这种事,若要以牺牲信息自由为代价,政府也需要相当慎重地对待,一个代表性的案例即是美国为保护青少年免受互联网上不良内容的影响而颁布的《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被判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

当然,说传递、分享信息是最基本的权利,并不是说著作权不重要,不值得保护,只是应该换一种思路。网民免费下歌和歌手养活自己这两件事并不一定是你死我活的排斥关系——如今的许多新歌手、独立乐队恰恰是通过在网上免费分享歌曲,提高知名度,并进一步通过演出和出售纪念品挣钱的。倘若不能在网上免费分享歌曲,他们也许永远无法突出大牌明星的重围,找到自己的听众。

也许正如那位毒舌的美国网友评论的,U2的Bono已经过气了,他对互联网的理解、对版权的认识都还停留在唱片时代。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以自由和分享著称的互联网时代大势面前,这个爱尔兰乐队的主唱竟然想用限制信息自由的办法来控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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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气明星Bono的过气想法”有21 条评论

  1. aurora2008 说:

    免费分享作品,靠现场演出赚钱,这也是不错的创作人生存模式啊~就象那些杀毒软件,免费下载,靠即时更新赚钱。
    信息传播技术只不过是对创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他们不要停留在已经创作出来的作品上而已。当电影象MP3一样容易传播时,或许人们就会回到现场演出的剧院去。

  2. 395818921 说:

    果然中国还是有ignoble effort to suppress online dissent,估计你翻译了你要受麻烦额

    s5856338 Reply:

    哈哈。。。有意思。。

  3. hbinvest 说:

    他认为,为了保护著作权,可以以牺牲信息自由为代价,可以进行管制。然而,信息自由是人类最最基本的权利,决不可轻易被牺牲。

    说得好!

    据说,全国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万,问题比几个娱乐明星少收几个钱严重多了,全面封杀机动车,行吗?不行。怎么办?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严格执法交通规则,加强道路设计建设时安全因素的考虑,附加的,呼吁提高所有人的交通意识,建立好的汽车文化–当然这一点是来得最慢的。

    什么事说什么事,想办法解决,凡生一利,比随一弊。一封了之?太简单粗暴了吧。

  4. xueguoguhun 说:

    “然而,信息自由是人类最最基本的权利,决不可轻易被牺牲。”
    知道你在说什么吗?你再说一个道德产物,一种没有根基的人类自我约束力。他绝对是站不住脚的,所能引发的也只能是乌合之众的附和而已,还是不要拿道德底线来解决理性可以解决的问题,那样会误导国民。就像中国本应该是谁打下江山谁坐一样,谁能说得清楚呢?到底该用什么理论解决这个问题呢?罢了罢了,让它随风去吧!呵呵

  5. jnhjnhjnh 说:

    ignoble effort to suppress online dissent卑鄙的努力压制网上异议

  6. carlzheng918 说:

    那么作者支持打着自由的名义来疯狂盗版?或是支持侵害创造者知识产权而不当得利的自由?

    作为成名已久的老牌歌手,bono已经不必像新人一样免费讨好听众,作者的倒数第二段话对他来说毫无商业价值。

    tangniu1900 Reply:

    靠,作者是你说的那个意思吗?搅和搅和热闹,我支持,语不惊人誓不休,我也理解。可把口条一下子甩到喜马拉雅山,过了。

    方可成 Reply:

    哈哈,我想很多人的阅读能力都退化了,要不就是我的表达能力退化了

    carlzheng918 Reply:

    也许我应该把话说得更透彻一些。

    面对网民对创作者知识产权的疯狂侵害(也许用“抢劫作者钱财”更直接一些),难道网民还能用“‘信息自由”这样的借口来逃避法律惩罚?

    如果天天被恶棍抢劫钱财,而警察以这是恶棍的“行动自由”来推脱执法行动,那作者你就会明白bono的心情如何了。

    作者在倒数第二段提出一种解决方案,先不谈这算不算是对一种集体犯罪的妥协,从商业可行性来看,都值得思量一番。

    方可成 Reply:

    你的比喻并不恰当。我已经多次说了,信息自由是基本自由,侵犯了信息自由,许多权利都无从谈起,这和抢劫犯的“行动自由”是两码事。

  7. madvincent 说:

    觉得你这样空谈自由权利理论没意义,bono的话难道是一无是处吗?君不见,海盗湾创始人在北欧不也被判入狱吗?

    方可成 Reply:

    Bono提倡管制信息以保护著作权,和海盗湾创始人被判入狱,这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如果Bono说的仅仅是要保护著作权,我举双手双脚同意;但如果他说要以管制信息的方式保护,那我坚决不赞同。

  8. dededebao 说:

    看完文章,一直在思考,自由是否是无条件的自由?网络信息自由是否等同于网络信息免费?作者总体上否定了Bono的观点,认为他为了保护著作权,以牺牲信息自由为代价;但是同时作者也承认著作权的重要性。到此本文中矛盾的核心便是“网络信息自由与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作者总结性的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用“换一种看法”来看待这对矛盾体。个人觉得作者并没有找出这一矛盾体的根源,就更谈不上解决方法了,作者的结论是折中的,这就好比问题出现了不去解决问题,而是如何面对和适应。且有为了大众的利益(享受网络信息自由)去牺牲小众(文中所指的部分歌手艺人创作者)权利的嫌疑,难道大众的自由>小众自由的自由?

    方可成 Reply:

    请注意,我比较的不是大众和小众,而是两种权利。我们当然应该想办法保护著作权,但不应以牺牲信息自由为代价。至于怎么去解决问题,我的确没有想到太好的方法,如果你有好的想法,欢迎与大家分享。

    hydaths Reply:

    bono的观点其实不是很激进。他在第二段中的表述可以认为是针对网络公司的,很像唱片公司和发行渠道(虽然是非法的)之间的博弈。其实这是正当的。网络公司不能说因为用户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测有困难,就容许用户自由地进行非法传播。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这其实是一个利益博弈的问题;两边都应该让让步,唱片公司管网络公司要点钱是正当的,但是要全关了他们就不可能了;网络公司也不能耍流氓,还是应该出点血的。网络公司并不代表信息自由,也不代表不应该自我约束,或不受法律的约束。

    而第三段中bono只是说明了网络监控的可能性,他并没有说管制的主体是政府。其实有很多方法。比如要求网络公司举证,或者对唱片公司的损失进行评估索赔,逼他们自我改进。可能逼得太急会令网络公司吃不消,一下子关了影响网民们的使用;但是逼他们是没有错的。

    我们作为实实在在的主体,是可能被网络真真切切地伤害到的。所以追究网络传播的责任是正当的。方老师提及的“分享传播信息的权利”太空泛。举的例子“一个代表性的案例即是美国为保护青少年免受互联网上不良内容的影响而颁布的《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被判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也不是很合适(我觉得),因为著作权和产权类似,与泛泛的“青少年不受不良内容影响”不一样。另外,我倒觉得本质问题还是舆论意见被网民裹挟了,和言论自由关系不是很大。传播盗版和盗窃其实是一样的。改进的方式我觉得可以考虑专利过期制度,版权过期制度等等(跟遗产似的。。。)并且主要追究获利者的责任。

    方可成 Reply:

    “网络公司不能说因为用户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测有困难,就容许用户自由地进行非法传播。”——其实不难,Bono也说了,内容审查完全可能。问题是,你知道允许内容审查将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吗?

    我举《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因为色情问题比著作权问题更重要。连色情问题上都可以让步,足见信息自由的重要性。

    “传播盗版和盗窃其实是一样的”——其实这句话很有问题。比如,我偷了你一个苹果,你就没有苹果了;但我下载了你一首歌,你仍然拥有这首歌。又比如,我偷了你100块钱,你遭受了经济损失;但网友在网上下载了很多盗版歌,也许有些人就喜欢上这位歌手了,或许就去买他的碟了,给他带来的反而是经济利益。总之,盗版问题很复杂,绝不能等同于盗窃。

    hydaths Reply:

    我个人认为,色情问题和著作权问题不同之处在于:判定什么是色情的比较难,而判定什么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则比较容易。所以我觉得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不通过应该是因为这东西可操作性差,容易被滥用而损害方老师所说的言论自由。

    我对于内容审查也理解的和方老师不太一样,我认为:
    1.内容审查的主体是多样的。完全有可能要求网站,例如bt分享站对于种子的发布者进行备案(实名制?),在被起诉的时候需要尽到举证(就是谁提供了盗版源)的义务。整个过程只是公司于法庭之间的交互,政府没有参与。
    2.内容审查是自愿的。网站也可以不进行信息备份或实名制,但是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毕竟,所讨论的问题是资源共享,这时网站作为行为主体要求自己的forum实名制是正当的。我们没有要求为言论负责,只是要求网络用户对共享的资源负责。所以不触犯言论自由式可能的。方老师所说的信息自由是很重要,但是我觉得应该细细分清楚。

    至于方老师上个reply的最后一段,我认为是现行版权制度不清晰造成的。比如我是一名歌手,我就是不愿意我的歌在没有我授权的情况下传播,即使这样能给我带来经济利益。我这样的想法应该是正当的。法律也应该保护我这样的想法。可以参考开源软件代码前面的声明,其对于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完全的限制。现在的问题是发行唱片或影片时没有相类似的机制,使得人们认为盗版问题很复杂。总之,我的意思是,版权制度应该是如果我不让你用,并且说的很明白,你就不应该用,更不应该传播进而获利;即使做妥协,也应该经由我同意。说他是盗窃确实只着重了经济方面的考虑,但是意思是差不多的。

    方可成 Reply:

    谢谢你提供的思考!:) 我觉得你的想法靠谱,我很欣赏,但有风险——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可以;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社会,很难保证内容审查不被滥用。

    mindy86 Reply:

    hydaths是学法律的吗?JUST COURIOUS~^_^

  9. zpy59 说:

    凡是存在的即是合理的,至于以后会怎么样,大家走着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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